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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行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动力电池迎来“汽车后市场”

来源:平安证券 作者:朱栋 2016-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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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12月01日,工信部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平安观点:

覆盖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分阶段明确责任主体:《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这一表述,更加吻合暂行办法的政策思路。暂行办法根据动力电池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确认负责电池回收的相关责任主体: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报废产生的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和回收拆解企业合作负责;消费者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电池的维修、更换,产生的废旧电池应交给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要求进行编码后,电池信息将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处罚挂钩“白名单”,促使相关企业照章办事:暂行办法罚则部分规定,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且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电池生产企业则“撤销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综合利用企业则“撤销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考虑到相关企业目录或产品目录已经成为行业内经营的基本资质,该处罚具备极高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配备有效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承担责任。

行业门槛锁定“汽车后市场”: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该规范中规定“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适度规模,和资源再生利用技术水平,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且应“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如用于UPS电源、移动基站等储能备能领域”。该规范通过设立规模、技术门槛的方式,保障“汽车后市场”的长期有序健康发展。

后续激励政策出台,储能市场有望爆发:暂行办法明确“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目前动力电池较低的回收价格,使得后续梯次利用阶段如储能应用具备初步的经济可行性,国内多家动力电池企业已利用回收动力电池建立储能示范项目;未来国家相关激励政策的出台,有望使动力电池回收和处理阶段更具规模效应,性价比的进一步提高将促进后续储能市场的扩张。

投资建议:结合2月4日工信部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即将形成完整的政策闭环。后续激励政策出台后,动力电池的“汽车后市场”将迎来快速成长,具备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经验的企业,以及实现锂电池储能应用早期布局的企业将率先受益。建议关注持续外延并购、已在基站储能及分布式储能领域实现深度布局的鹏辉能源;全球锂电综合材料龙头,布局新能源汽车运营带动动力电池回收,具备梯次利用储能示范项目运营经验,有望实现锂电材料循环利用的杉杉股份;坚定执行大客户路线,有望联合新能源车企协同实现动力电池回收再利用的动力锂电龙头国轩高科;具备电子废弃物回收经验,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优势的格林美。

风险提示:政策风险,宏观经济不达预期,新能源汽车推广不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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