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事项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观点
民促法修法扶正民办教育上市资质,资产证券化提速 民促法修法对民办教育的意义体现在:
(1)扶正营利性民办教育上市资质。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可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解决了上市主体法律地位的问题,资产证券化障碍被扫清,高质量的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有望加快登陆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获取快速发展的机会,行业市场化程度提升;(2)破除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政策扶持障碍。针对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分类管理使其在面对土地、税收等优惠时不再处于身份尴尬的境地,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
遗留问题的解决有待地方政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处理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利润转移问题:目前很多境外上市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主要利用VIE结构将境内经营实体(民办学校)的所有经济利益以管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形式通过协议控制进行转移。目前立法来看,没有限制通过VIE形式导出利润,但是未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面临监管趋严的形势,对这类模式运作的教育资产如何处理,需要保持关注。(2)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问题:未来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是否补交当初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追缴此前的税费,仍需等到具体的地方实施办法出台来执行处理,通常由省政府决定。根据上海、浙江试点情况,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间的优惠差异会降低民办学校登记为营利性的积极性。(3)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选择营利性后的优惠政策问题: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角度来看,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主要针对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未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否还能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需要等待不同地方政府视对当地民办教育的支持程度出台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