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
2、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
3、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
近几年,证监会核准的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数量每年增多,资本市场对于重组上市公司的借机炒作也接连不断。在今年年初,因战略新兴板和注册制逐步淡出视线,资本市场中的“壳资源”趁机迎来了爆炒行情。因此监管层为遏制概念炒作、短期炒作,引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旨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正常的并购重组提高质量、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同时,减少套利空间,以促进资金流向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