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000048)股权混战之际,深交所6月6日向京基集团、林志发出关注函,问及京基集团、林志和王东河分分合合始末以及京基集团与林志账户组中13位自然人的关系。
与此同时,康达尔6月7日晚间公告,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华超投资函件,华超投资将有关林志账户组13位自然人资产情况及与京基集团之间的关系的证据资料提交给上市公司,以证明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公司股票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买卖股票,隐瞒事实,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京基集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华超投资向康达尔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显示,林志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为京基集团员工,“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谭帝土”、“赵标就”、“温敏”等人在其买卖康达尔股票期间均为京基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员工。
华超投资称,上述信息对证明京基集团的主要违法事实至关重要,该公司曾就此提请上市公司向监管部门进行全面反映并请求监管部门尽快调查核实京基集团的违法事实。鉴于上市公司目前就此未给出任何答复,华超投资特提请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对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
为此,康达尔董事会6月7日表决通过公司应向京基集团就林志账户组中13位自然人是否曾经与京基集团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林志等13人购买康达尔股票的资金来源进行再次问询,并要求京基集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康达尔公告称,就上述事项,京基集团应在三日内予以回复。
而在此前的2015年12月28日,深交所就曾向京基集团、林志下发关注函,要求京基集团和林志就媒体质疑的陈木兰等自然人是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员工这一问题进行澄清。
2016年1月5日,京基集团、林志披露了关注函回复公告,针对深交所关注函中所提及媒体报道“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信息,仅回复称“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
鉴于康达尔近日向深交所反映上述情况。今年6月6日,深交所再发关注函进一步追问京基集团与林志关系。
除了同样问及的林志等13人是否(或曾经)为京基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员工、买卖康达尔股票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是否受京基集团控制等问题,深交所还关注到,京基集团、林志和王东河在2015年8月31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其后各方又于2016年2月25日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对此,深交所要求京基集团、林志说明形成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真实原因、目的和具体过程,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要求京基集团、林志于6月15日前将上述何时情况书面回复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并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