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其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药品由患者(消费者)、医师/药师(消费决定者)与政府/保险机构(支付方)等多元主体共同决定消费结构。药品价格政策的制定除了考虑常规的经济因素,还要纳入医保体系的负担、新药研发的激励等诸多考量因素。
台湾:健保体系下的药价基准制度。台湾健保体系从按量支付演变为目前的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制度。药品支付定价从之前的厂商自由定价演变为按药价基准制度定价,其中创新药依十国药价中位数确定,仿制药定价采用参考定价制度,对岛内仿制药企业形成利好。
日本:由基准药品价格加成法、成本定价法和国际药品价格比较法综合构成的药品定价体系。严格的药价调节政策制约了日本老龄化所带来的医药市场扩容和仿制药的推广使用。
香港:医管局主导的药品招标定价制度。对纳入药物使用名册的药物,按照不同分类,香港医管局采用医院直接采购、竞争性谈判、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分类采购。其中集中招标采购最为重要,其招标模式与内地双信封类似。药品不单独收费,计入每天住院费用。总额付费、招采合一、预算采购和量价挂钩等做法已逐渐被内地所借鉴。
德国:医保负面清单与药价管理相结合。对创新药品德国允许厂商自由定价,对仿制药则采用参考定价制度。通过设立医保药品负面清单管理药品报销目录。医保付费采用总额预付制。控费政策限制了德国国内医药市场的发展,但是却利好仿制药生产企业。
美国:高度市场化的药品采购及定价体系。以集团采购组织为代表的专业中介有效提高了医疗市场的效率。高度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的环境,面向全球市场的策略使美国国内诞生了众多的世界级医药巨头企业。
国际药品政策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控制医疗费用特别是药费的支出的驱使下,对创新药物和仿制药分别采用外部参考价和内部参考价的方式进行定价是国际上采用较多的定价方式。此外鼓励仿制药进行替代、设立支付清单等方式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药费支出。
但药品费用的支出取决于药品的价格、数量和品类组合,单纯控制药品价格并不能显著控制药品费用。通过医保支付手段来约束医疗机构的处方行为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值得国内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