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股份股东违规减持1.67%股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任明杰 2015-09-29 10: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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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股份9月28日晚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近日减持所持公司1.67%的股份,此举违反了证监会18号文的规定,并违背了其6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

违规减持

根据公告,同大股份于2015年9月28日收到股东广州穗富的书面减持股份告知函,告知其于2015年9月7日至9月25日之间累计减持公司流通股合计74.1777万股,减持比例合计1.67%,减持均价为48.77元。减持后,广州穗富仍持有公司合计228.93万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5.16%,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公司表示,本次减持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18号文有关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同时,本次减持的股东广州穗富也违背了其在2015年7月10日曾经做出的6个月内不减持的承诺。

自证监会18号文公布后,类似同大股份这样“顶风作案”的并不少见。8月21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通报称,近期,证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另外,通过“转让”而不是“二级市场减持”等方式来规避18号文监管红线的也不少见。以皖江物流为例,公司9月10日晚公告称,二股东飞尚港口向西部利得基金一号和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转让合计4.86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6.83%。9月17日晚,公司再次公告称,飞尚港口向自然人陈宇文转让1.44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通过上述两次“转让”,飞尚港口不但从皖江物流全身而退,而且巧妙避开了“二级市场减持”的红线。

难逃处罚

同大股份此次违反规定和违背承诺的减持行为,将难逃证监会的处罚。根据证监会18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18号文发布后的7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期,我会集中处理了一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和承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目前,我会己对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短线交易以及窗口期减持、违反承诺减持等违法违规行为立案52起,采取行政监管措施77项: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91项,采取限制交易措施34项。

对于违反规定和承诺的减持行为,证监会表示:针对减持问题,《公司法》、《证券法》、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则,不得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份减持作出相关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对于违反规定和承诺的减持行为,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当然,对于违规减持的,通过增持进行补救也许能获得从轻处罚。证监会近期也表示,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予以从轻处罚,并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在证监会披露的违规减持20起案例名单中的欣旺达便于9月18日晚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明旺于9月18日通过认购“互换(10)号”并与华泰证券开展收益互换交易在二级市场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36.0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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