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研报 - 行业研究 - 正文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点评:捍卫消费者权益,改善客服体验

来源:华融证券 作者:赵莎莎 2015-07-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事件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点评

一、 营造良好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

该《办法》是近期央行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保险业的具体落实。目前,市场上经营互联网保险的公司已有90 家左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监管内容重点强化信息披露、客户信息安全和市场退出机制管理等。

二、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

放开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这些险种的共同特征是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

三、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

2014 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859 亿元,同比增长近2 倍。其中, 57%的保费是由官网实现的,43%的保费由第三方平台实现。互联网渠道总保费收入占比达到4.2%。规模虽小,但已明显成长为保费增长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该《办法》明晰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是辅助支持。如果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 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四、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仍需持牌经营

目前,我国已有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它们是众安在线、易安财产保险、安心财产保险、泰康在线财产保险。新设互联网保险专营公司必须得到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投资建议

由于险种品类受限、单只险种保费规模普遍较小,互联网保险总保费体量难以撼动传统保险保费规模。但是互联网保险已经成为保险业改善客户体验的重要途径和工具,即将成为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加速器。我们给与行业“看好”评级。

风险提示

货币政策偏紧;

资本市场巨幅震荡。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