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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事件点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落地,最看好银之杰

来源:国海证券 作者:孔令峰,田庚 2015-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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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7月25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布,这也是7月18日十部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第一个分类监管细则落地。

点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落地,最看好银之杰 。

1. 新的监管办法主要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

去年10月,保监会曾经印发过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通过先后两条方法的对比,应该可以看出保监会在监管方向上做出的一些调整。(见表1)

对比发现,新的办法主要是对互联网保险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比如“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一定程度放开第三方网络平台的权限,并且允许保险机构在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立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利好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2. 牌照重要性凸显,跨区域经营缩减互联网保险成本。

监管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只能由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至今取得互联网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仅有4家:众安保险(阿里、腾讯、平安)、易安保险(银之杰主控)、泰康在线财险、安心财险。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可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需要设立当地分支机构,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成本,通过互联网对接成熟的B 端或者直接对接C 端,代理成本大幅缩减。

3. 第三方网络平台受资金往来限制,更看好有互联网牌照的轻型公司。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政策上承认其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合法性,但同时也限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与此相比,我们认为具备互联网保险牌照的公司发展空间更大,保险产品设计、理赔服务,以及资金沉淀和流水都有明确政策支持,银之杰最为受益。另外关注有第三方互联网保险资质许可的焦点科技、腾邦国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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