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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来源:国元证券 作者:孔蓉 2015-07-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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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互金指导意见》的出台说明野蛮发展的年代已经结束,强调创新的同时也强调风险控制,进行分类监管后和明确各部门职责后,行业进入门槛将变高,我们认为意见的出台,将利好互联网征信、互联网保险、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及有较强风控能力并具规模的网络借贷公司。

标的推荐: 互联网征信-银之杰、互联网保险:腾邦国际、互联网借贷+供应链金融:用友网络、消费金融:苏宁云商、互联网基金/证券:东方财富、互联网信托:安信信托

一、此次意见出台联合了10个部委可谓阵容豪华,并说明高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重视。

二、最终版本比此前预期的“尺度更宽”,全文大篇幅的提到鼓励“创新”。

三、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四、出台时间略早于预期,未受近期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

五、本次指导意见仅为纲领性文件,分类细则尚未出台,细则将包含有更清晰的监管政策。

重点关注:

1. 鼓励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进行合作:文中提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特别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传统金融公司给互联网金融公司提供配套服务与风控经验。互联网公司给予传统金融公司业务模式的传销、并拓宽其销售渠道。

2.鼓励互联网金融在国内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关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政策基本符合预期。对于银行业对初创公司的金融支持政策尚待细则出台。3.关于网络借贷:1)明确了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让大量P2P 平台纠纷有了法律依据。2)首次提到,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 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3)出借人的定义,文中提到所谓个体网络借贷也为首次提及,原先是将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企业或在日后也可为出借人。4)明确网络借贷为信息中介,P2P 平台不得再自担保。

4.关于互联网支付:之前互联网金融公司与支付公司开展的资金托管业务以后将变为银行存管。

5.股权众筹:与国外的众筹定义和门槛有所不同,国内定义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服务创新企业。

6.互联网征信:“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该意见,或让央行征信接入互联网公司有了可能,结合此前行业发放的征信牌照,互联网征信业务或将爆发。

7.电商供应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将让线下的供应链与线上互联网金融业务结合,利用大数据等征信手段提供风控,为企业提供融资。

8.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本次指导意见主要明确了其监管部门,强调了产品销售方面的风险管理等。未来,分类行业的细则将或有更详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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