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及使用募集资金等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大连控股及其董事长代威日前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姜松、董事兼董秘王薇、财务总监周成林被通报批评。上交所同时对公司时任董事于会波、王时中、傅鸿建、臧立、张尔康、陈树文等采取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
据介绍,除了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内部审议程序、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之外,上述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还包括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据上交所查实,2014年6月,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得13.64亿元资金,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上存在如下违规行为:将其中的2.5亿元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孙公司)购买电解铜的贸易款。截至2014年4月7日,大通铜业公司尚未履行交割义务,公司也未披露交易进展情况。未经保荐人同意,在上述付款2.5亿元后,福美贵金属公司又向大通铜业公司预付2.13亿元贸易款。对方至今未履行交割义务,公司也未披露交易进展情况。未经保荐人同意,将其中4.68亿元存放于福美贵金属公司保证金账户,直至2015年1月20日才转回到募集资金专户。在未履行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以及未取得保荐人同意的情况下,将3.4亿元募集资金由福美贵金属公司转为定期存单。在未履行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决策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以及未取得保荐人同意的情况下,将0.23亿元用于参与远中租赁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