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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简报:中国版“乔布斯”法案将出台

来源:光大证券 作者:戚海鹏 2014-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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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内容包含下面几个点:

1、对券商最重要的是,协会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这等同于给券商的创新业务又发了一张新门票。

2、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定义,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3、股权众筹平台的资质硬件条件主要是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必须是平台的实名认证客户,每个项目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对投资者进行了要求,除机构投资者外,个人投资者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融资者的定位是中小微企业,没有对融资额度做出限制,没有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进行要求,但要求企业发布融资计划书。

中国的“乔布斯”法案:

众筹(crowdfunding)起源于美国,在互联网的推动下,逐渐成为一种适合于中小企业和创业者的融资模式。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2005年,美国开始出现一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众筹服务的网站;2009年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出现,使众筹走人大众和媒体的视野;2012年美国颁布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JOBS)俗称“乔布斯法案”使众筹合法化。

乔布斯法案的背景是美国政府为了促进国内就业率的升高,而对小微企业的上市及融资的程序及条件进行放松,其中就对股权众筹这一之前没有被官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了正名,第一、股权众筹平台可以不注册成证券经纪商,但需要是证券交易协会的会员;第二、众筹平台只能作为中介平台,不能主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也就意味着不能因股权众筹项目去主动揽客。

股权众筹平台与普通的众筹平台的区别在于,普通众筹更像是一种购买行为,消费者预先付费,等待资金总额达到限定后,项目的发起者开始生产产品或开启项目,之后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是服务。而股权众筹是一种投资行为,项目发起人在平台上发起项目,投资人投入资金后,共同设立一个基金,来持有这个项目的股权,每个投资人都是这个项目的股东,当项目成长后,投资人能持续获益,因此,股权众筹与天使投资有着类似之处,不同在于天使投资的资金来自于机构,而股权众筹来自于平台上的投资人群体。

券商在股权众筹平台上有先天优势

单从数据上来看,股权众筹仍是一个很小的行业,例如美国最大的股权众筹平台Wefunder的投资人也只有34358名,它没有披露总投资数据,但最大的众筹平台Kickstarter(它不做股权众筹)的累计交易金额只有14.5亿美元,Wefunder的数据应远小于这一水平。中国最早建立的股权众筹平台大家投和天使汇,大家投目前的投资人有9465名,天使汇目前有投资人2002名,投资金额上天使汇的主页上宣称已为230个项目完成10亿融资额。

我们认为,股权众筹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它可以为大量的创意寻找到启动资金,使它们有可能成长为企业。而作为股权众筹平台本身,目前的盈利模式是采用收取居间费的方式,通常是融资额度的5%,它的业绩最终取决于项目的总融资额,这一结果的影响因素包含了平台的知名度,后台系统的支持度,市场的推广力度等,而这些方面,证券企业都具有先天的优势,无论是品牌、人力、资源、系统,券商都远远较起源于互联网企业的众筹平台更有优势,唯一的考虑可能是项目的风险性可能对券商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关于这一点,协会在《征求意见》中很明确是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投资损失,即风险自负,作为平台并没有投资的担保或连带责任。

确认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无异于给券商的创新业务又新添加了一张门票,对行业构成利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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