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15〕33 号)。
【主要变化】
1. 开展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的要求方面,增加“应当配备至少2 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
2.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投资市场由香港扩展到包括香港在内的25 个发达市场,以及20 个新兴市场(详见保监发〔2012〕93 号附件1);
3. 投资境外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时,其计价货币不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由原先的发行人及债项均有“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 级或者相当于BBB 级以上的评级”评级要求,放宽为只对债项要求“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同时评级要求也有所放宽;
4. 投资境外股票由上述发达市场、新兴市场的主板市场,扩展了香港创业板市场;
5. 保险机构申请境外投资委托人资格由“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条件,调整为“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相关资格”,要求范围有所收窄。
【点评】
2014年保险资金投资境外资产约1,465.81亿元,占当期资金运用余额的约1.57%。国内保险公司近年来也在积极配置海外资产,增加了资产配置的手段,强化了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同时面临的全球经济风险和汇率风险在加大,由于境外资产整体占比较低,短期来看风险影响较小。监管部门也会及时督促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并适时发布必要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