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3月24日,财政部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点评
1、43号文及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计划的延续和细化
我们认为该《办法》是国务院43号文及财政部1万亿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计划的延续和细化。
按照43号文的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事业发行的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办法》再次强调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办法》规定,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由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和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两部分组成。按照2015年的预算报告,新增专项债券为1000亿元。置换专项债券部分则包含在此前财政部下发的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计划额度中。
2、发行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一般指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和深圳)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此外,市县级政府如确需发行专项债券,可纳入本省财政部门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3、偿债资金由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共同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收支将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调入专项收入弥补。
一般项目债的偿债来源为对应的项目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有政府性基金的额外保障,其信用风险更低。
4、市场化发行,利率或将接近同期国开债
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由于有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按照2014年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试点的经验来看,在没有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利率或将接近同期发行的可比国开债的发行利率。
5、供给冲击下利率债承压
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2015年到期需偿还的债务为18578亿元,其中1万亿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置换。
结合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地方债的主要潜在购买人为商业银行、券商、险企等金融机构。在今年地方债供给大幅增加的背景下,如果央行未进行相应的流动性对冲,利率债将承受较大的压力。
结论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偿债资金由项目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共同保障,信用风险较低。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发行,发行利率或将接近同期发行的可比国开债的发行利率。
3、今年地方债供给将大幅增加,如果央行未进行相应的流动性对冲,利率债将承受较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