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日一审公开宣判了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海鞠受贿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海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999年10月至2003年11月,陈海鞠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长,并兼任空管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2003年11月至2011年5月,陈海鞠担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东方航空食品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2001年至2013年间,陈海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非法利益,分别收受刘某、冯某给予的购房款人民币260万元,刘某支付给陈海鞠妻子的“顾问费”人民币36万余元,闫某给予的赌资5000澳元(折合人民币2.47万余元),蒋某给予的赌资25万美元和20万港元(共折合人民币186.9万余元),马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鸡翅木根雕工艺品一件。
2013年7月,陈海鞠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上海一中院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海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法院依法认定,陈海鞠上述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全案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海鞠未当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