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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专题评论:带给银行业的多角度、深层次利好

来源:浙商证券 作者:王剑 2014-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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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事件:优先股法律地位终获明确

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缺失,优先股在我国法律地位不明确,制约了其发展。2013年11月,国务院终于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而后证监会于2013年12月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办法》,这是我国重启优先股工作后的重大制度突破,优先股法律地位终获明确。

商业银行在资本与财务角度受益于优先股

资本角度,目前多家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达标,急需通过其他一级资本募资。目前普通股估值低迷,融资难度加大,通过优先股融资是较好替代。经估算,目前13家全国性上市银行共有500亿元左右的其他一级资本缺口,预计优先股股息率约在7-8%附近。财务角度,由于股息率大幅低于ROE,因此银行发行优先股后,在全行权益乘数(普通股、优先股合并视为权益)不变的情况下,对普通股而言是加杠杆,可提升普通股的ROE、EPS。但目前短期内存在弥补资本缺口的需求,因此全行权益乘数会有所下降,会拉低普通股的ROE、EPS,但幅度十分轻微。长期看则构成利好。

优先股对改善公司治理有重要意义

银行资本原以普通股为主,由于普通股对经济周期和风险的高度敏感,导致银行资本的亲周期性。相对而言,优先股的风险敏感性弱,提高资本中优先股的比例,可缓解资本的亲周期性,有利于银行稳健经营。公司治理方面,我国目前国企面临委托-代理链条过长问题,以及政府控制与引进非公资本之间的矛盾。政府一方面想引进非公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来改善公司治理,另一方面时常干预企业经营从而影响了非公资本参股的积极性,这一矛盾难以调和。若用国有优先股置换(通过回购)国有普通股,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可保障非公股东权利,改善公司治理,政府确有必要控制的地方则可在条款中约定。《办法》已经为此提供了空间,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不再允许优先股转股,这实质上限制了优先股股东谋取控制权的能力,可以明确国有股东的权责,保障非公股东行使企业控制权。

强调优先股的实质性利好,维持行业看好评级

综上,我们认为优先股对银行业的利好是多方面的。既体现在资本充实、提升普通股财务杠杆所带来的业绩提升,同时,在公司治理方面,缓解银行资本亲周期性,同时为国企改革预留了空间。我们期待首个优先股参与国企改革案例的出台,有可能会在中小型上市国企身上首先试点。维持银行业“看好”评级,建议积极配置优先股相关个股,主要是其他一级资本存有明显缺口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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