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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重大事件点评:优先股落地利好上市银行,但对股价影响不宜高估

来源:东莞证券 作者:邓茂 2014-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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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3月21日下午,证监会正式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可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包括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企业、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企业,以及那些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企业。

点评:

1、市场对优先股的推出反应积极

在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推出的当天,银行股全线大涨,浦发银行以涨停报收,申万银行指数涨幅达到4.97%(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推出后,银行指数涨幅也达到1.66%),说明市场对优先股的推出反应积极。

优先股试点的推出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产品结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意义重大。

2、对上市银行而言,优先股的推出为银行补充资本金提供解决方案,利好上市银行

银行业是优先股试点推出的受惠者。资本一直是困扰银行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尤其是核心资本。一方面银行业业绩增长速度放缓,资本内生速度可能放缓;另一方面当前银行股普遍破净,股权融资难度大、可行性低,优先股的推出是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可行途径。就目前银行现状而言,一级资本结构非常简单,全部由所有者权益构成,监管层明确鼓励发展创新型资本工具,优先股推出无疑大幅缓解股权融资压力。

静态测算下,上市银行中农行、中行、浦发、平安、华夏银行均存在一级资本缺口,若优先股发行成行,上市银行资本缺口约从862亿降为0。

3、优先股制度设计有利银行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与国际惯例相似,我国优先股制度设计方面也设置了一些限制,但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则具备较大的灵活性。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规定。”

由于支付优先股股息需要从税后利润扣除,因此对EPS有摊薄效应,但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在股息分配方面可以自行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4、优先股的推出对于级市场股价的影响不宜高估

优先股作为一种介乎普通股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均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对追求稳健回报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资金、养老资金等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对股市投资者结构的优化有具有积极意义,但优先股的推出对于级市场的影响不宜高估。

根据优先股发行条款:每股票面金额一百元,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对股价的具体影响而言,若银行股无趋势性行情,普通股股息率低于优先股付息率,投资者反而可能在二级市场上减持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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