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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保监会下发新规、新制度团体保险、责任保险将迎来新发展

来源:中银国际证券 作者:魏涛 2015-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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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保监会于2015年2月2日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同时废止了2005年的相关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

新规定的主要变化为:

1.购买团体保险的最低人数由5人降至3人,同时取消了参保成员数不低于所在团体75%的限制。

2.明确了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3.规范了变更原有条款、费率的业务监管要求。

4.承保时对投保团体名单的要求视实际情况有所放宽,如政府作为投保人投保的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又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5.可以以电子版等形式提供保险凭证。

6.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7.在团体保险被保险人分布于不同地区的承保要求方面,取消了投保人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机构的要求,即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之一即可。

【点评】

1.团体保险最低人数要求降低、取消人数比例限制,将使购买团体保险的主体更加广泛;家庭保单形式的团体保险可能获得一定发展,同时团险业务与个险家庭保单之间的界限可能被打通。

2.消除了非法人团体中由自然人购买团体保险的障碍。

3.使条款、费率的使用及变更更加规范化,使团险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并健康发展。

4.合理放宽了投保限制,扩大了团体保险的购买便利和主体。

5.顺应现代社会生活方式的发展,为保险需求提供便利。

6.在确保反洗钱等合规控制的前提下,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实现的更加充分和便捷。

7.放宽了承保限制,扩大了业务入口,利于团险业务的扩大。

在四家上市公司中,虽然团险渠道业都不是保费的主要来源(占比在4%左右),但是作为获取客户、进一步开展个人业务是一个良好的切入点;同时也利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的开展。我们继续看好相关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

【事件】

近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指导意见》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企业投保情况也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已投保企业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积累经验。首批纳入试点重点推进的食品企业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点评】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该《指导意见》是“国十条”的又一细分利好政策落地,未来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将借食品行业这一广大基数迎来较大发展;细分政策落地的速度和涉及领域优于预期,继续看好未来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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