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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保险新政让农民工“伤有所保” 商业建工险面临被“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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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人社部、 住建部、 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促进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据《劳动保障报》报道,四部委同日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视频会议上介绍称,建筑业目前从业人员近4500万人,其中3600万人是农民工。

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此意见的下发短期内暂时不会对商业建工险产生较大影响,因为部分地市、县、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还要求建筑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建工险,甚至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之一。但未来两者之间的替代作用可能会有所改变。

配套措施需多管齐下

其实,早在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和原建设部就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随后在全国开始推广,大部分省市也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但一位长期关注建筑业及工伤保险的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从这几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落实较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建筑业运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如大量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等,而在这些现象发生时,往往转包方或分包方只关注管理费和挂靠费的收取,工程由实际施工人操作,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导致其对农民工参保问题的重视程度远不如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调整等问题的重视程度高。

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也不足,企业风险意识较弱,而农民工自我权益保护意识同样较差,加上流动性较大,更多关注的是眼前的短期利益。

而在社会保险加快扩面工作背景下,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意见》,将对促进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进一步发展起到作用。

据人社部一位工作人员透露,此次《意见》下发到基层人社和住建部门还需一段时间,而且正如《意见》中提到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因此还需关注“即使有了具体实施方案后,更重要的是落实到位,能否切实有效地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权益”。

胡晓义在前述视频会议上表示,要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应尽快摸清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底数,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建筑企业参保专项扩面行动。

商业建工险未来有“萎缩”可能

建工险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简称,指建筑企业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附加险种。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四十八条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法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险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保险,也为保险公司开展建工险提供了政策依据,拓宽了业务空间。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活跃,推动了建工险市场蓬勃发展。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建工险属于价值型险种,能为公司创造良好效益,同时由于费率较低,通常和财险打包承保,也因此其市场竞争也十分激烈。

但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工险由原来的“必须”办理变为“鼓励”办理。

多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此意见的下发短期内暂时不会对建工险有影响,因为部分地市、县、区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还要求建筑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建工险,甚至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之一。

但是从近年来看,随着工伤保险的扩面工作力度加大,不少地方的建工险已经被工伤保险所替代。随着此《意见》的逐步落实,未来保险业建工险的市场空间将有可能进一步萎缩。

前述财险公司人士称,如果再推行工伤保险,企业不可能“重复”购买,除非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愿意为员工增加保障,但是建筑业多为农民工,大多数不会选择购买。(编辑 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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