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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仁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成都仁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成都仁道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长期无专职合规风控负责人,委托他人报送信息,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规定填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和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三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四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五是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管理制度;六是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二十八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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