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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皮继泽、李丹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皮继泽、李丹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皮继泽、李丹丹:

经查,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募集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部分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皮继泽,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丹丹对前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皮继泽、李丹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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