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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逄翔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逄翔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30号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逄翔飞:

经查,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部分客户证券交易佣金返还给利益相关方,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投资者账户实名制管理不到位,异常交易等预警处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等相关问题反映出青岛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青岛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逄翔飞作为时任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逄翔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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