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高芹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高芹芹:
经查,你作为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从业人员,在营销活动中存在承诺收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