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对周国旗及杨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国旗、杨勇:经查,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格曼或公司)在申请新三板挂牌、挂牌后公开转让期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周国旗、杨勇等参与公司股权代持。以上股权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股东持股信息、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截至2026年9月17日,上述股权代持仍未解除。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国旗,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勇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杨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周国旗及杨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