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刘晓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晓雪: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经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二是基金列支与投资运作无关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