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刘晓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晓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晓雪: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经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二是基金列支与投资运作无关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22日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