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吕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旭东:
经查,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存在从业人员指导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客户填写《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的行为,反映出分公司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