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