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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孙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孙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勇:我局对杭州复投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报送的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提供、报送的部分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及新享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多只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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