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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周振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振华:经查,杭州合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向外部人员让渡基金管理权限、将基金产品与他人财产混同、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未及时办理投资者基金赎回、未如实报送实控人信息、违反合同约定未开展投资者冷静期回访、非公司员工参与运营管理、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作为时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和主要负责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你本人还存在参与提供期货配资、利用私募基金财产牟取利益、同投资者签署协议承诺私募基金“保本保收益”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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