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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谭晔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谭晔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谭晔琼:

经查,你在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谭晔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个人执业行为。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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