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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崔晓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崔晓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崔晓黎:

经查,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证券投资顾问在自媒体展业管理不到位。存在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利用未经公司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展业的问题。二是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对证券投资顾问在媒体发布内容审核环节合规管理不足、对媒体直播行为及微信公众号文章管控不足等问题。个别证券投资顾问通过视频号发布关于证券市场的不审慎言论,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三是存在个别证券投资顾问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崔晓黎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未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勤勉尽责。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崔晓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勤勉尽责。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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