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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6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6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中智天弘网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宝永、黄国立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中智天弘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宝永、黄国立:

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7 号,

下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宝永、时任董事

会秘书黄国立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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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宝永、黄国立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学习,提

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我

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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