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吴春生: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8月28日先后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报表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辉、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春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