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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有关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你公司手续费返还管理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对有关客户的异常交易监控核查不到位;未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进行有效管理。

二、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超过规定期限。你公司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你公司于2024年4月8日起由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至2024年10月7日已满6个月。你公司未在6个月内任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总经理,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重大隐患。

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廉洁从业规定》《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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