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汪磊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磊:
经查,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期货或公司)未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进行有效管理,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华创期货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汲取教训,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