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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张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斌:

经查,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管理方面,个别人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即从事营销活动,企业微信管理不当,未按规定报告设立子公司事项,证券投资顾问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营销宣传方面,存在夸大、误导性、承诺收益情况,个别无资质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个别短视频未注明所在机构名称和主播姓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未充分了解客户信息,销售产品与个别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产品及服务管理方面,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呼入客服坐席电话存在未接听、未留痕情况。廉洁从业方面,未按要求报告廉洁从业报告,个别抖音账号接受直播打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至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荐股软件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董监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董监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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