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原海信汇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及时报告管理人相关重大事项、管理人财务管理不规范、管理人履行职责方面存在欠缺等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公司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当在2026年10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