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魏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魏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报送的2024年、2025年财务报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使用自有资金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变更不及时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按照上述规定,现提醒你公司高度重视,充分汲取教训,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当在2026年10月1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