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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胜、赵琳丽、徐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胜、赵琳丽、徐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胜、赵琳丽、徐光: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省文胜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胜生物”或“公司”)实控人赵琳丽于2024年2月至2025年12月,通过借款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共883万元。截至2026年3月底,占用资金本息已归还公司。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公告披露。公司实控人、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赵琳丽,董事长李文胜对上述事项负主要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徐光对实控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负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文胜生物、李文胜、赵琳丽、徐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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