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76462033L)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有效管理公司员工及宣传推介行为,内部控制不健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上海鑫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