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黄春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春革:
经查,你在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厦门莲前东路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通过返还部分佣金提成方式向个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