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陈大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大路:
你于2024年至2025年10月期间在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经查,你未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2024年度、2025年度的年度述职报告,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