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蕙荣、钱炜:
经查,新疆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金投)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部分董事变更事项,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郭蕙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钱炜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新疆金投、郭蕙荣、钱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