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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MA7755NJ9H)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

二、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设立初期未实行托管;实施托管后,部分基金财产未严格执行托管安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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