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文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文正:
我局在对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使用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财产垫付相关费用供公司日常办公运营所需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