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何秋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何秋田:
经查,金石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公司在部分资管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