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双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宇、朱宇、杨洋、王晓参、兰庆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双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苏宇、朱宇、杨洋、王晓参、兰庆强:
经查,沈阳市电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信股份或公司)的控股股东辽宁双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双宇)在2025年1月23日至2026年1月8日期间通过短期资金拆借的方式累计占用沈信股份资金1,656.29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6年1月16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沈信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未针对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沈信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12号、证监会令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证监会令227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控股股东辽宁双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12号、证监会令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朱宇,现任董事长苏宇,现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洋,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参,现任财务总监兰庆强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12号、证监会令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证监会令227号)第五条的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12号、证监会令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91号、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信股份、控股股东辽宁双宇,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朱宇,现任董事长苏宇,现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杨洋,时任财务总监王晓参,现任财务总监兰庆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