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振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振辉(身份证号:******************):
2015年1月至今,你担任福建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兴或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其中,2026年4月至今,你兼任成达兴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经查,上述期间成达兴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成达兴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漳华中路255号民兴北郡1幢203号及205号的办公场所被查封,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知悉上述事项,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6月5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监视居住事项
2025年7月,你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12月5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事项
2024年11月,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融资)为成达兴全资子公司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信息)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公司以其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漳华中路255号民兴北郡1幢203号及205号的办公场所向瑞信融资提供抵押反担保。相关抵押房产账面价值为420.75万元,占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52.49%。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6月16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24年至2026年,你通过漳州鑫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市祥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贸科技)、池州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宏达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百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钶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博众安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占用成达兴资金,2024年、2025年、2026年1-6月各期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7,111.35万元、2,644.93万元、2,266.04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你对公司的资金占用余额为1,676.58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前述你的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成达兴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中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经查,祥贸科技等上述7家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成为成达兴的关联方。2024年、2025年,成达兴向上述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667.75万元、458.70万元。成达兴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六、违规担保并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成达兴及其全资子公司华康信息为关联方漳州芗城区兴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贵生物)、祥贸科技提供担保,其中成达兴质押450万元定期存单为兴贵生物提供担保,后因兴贵生物无法按期履约,相关存单金额450万元已于2025年12月被质权人招商银行漳州分行划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成达兴未对上述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成达兴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