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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成达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

你公司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漳华中路255号民兴北郡1幢203号及205号的办公场所被查封,你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知悉上述事项,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6月5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监视居住事项

2025年7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辉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12月5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抵押事项

2024年11月,漳州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融资)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漳州华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信息)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你公司以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漳华中路255号民兴北郡1幢203号及205号的办公场所向瑞信融资提供抵押反担保。相关抵押房产账面价值为420.75万元,占总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为52.49%。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6月16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2024年至2026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辉通过漳州鑫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漳州市祥贸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贸科技)、池州文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宏达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百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钶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博众安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占用你公司资金,2024年、2025年、2026年1-6月各期间日最高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7,111.35万元、2,644.93万元、2,266.04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振辉资金占用余额为1,676.58万元。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资金。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前述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中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二)经查,祥贸科技等上述7家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2024年、2025年,你公司向上述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分别为5,667.75万元、458.70万元。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六、违规担保并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5年6月至2026年2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康信息为关联方漳州芗城区兴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贵生物)、祥贸科技提供担保,其中你公司质押450万元定期存单为兴贵生物提供担保,后因兴贵生物无法按期履约,相关存单金额450万元已于2025年12月被质权人招商银行漳州分行划转,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对上述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健全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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