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神小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神小明(身份证号:******************):
经查,2025年5月至今,你担任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制药或公司)总经理。其间,南方制药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2月,南方制药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议案,预计2025年公司向关联方四川某公司销售产品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2025年,南方制药向四川某公司实际销售产品金额达2,406.01万元,其中,截至2025年9月30日,南方制药向四川某公司销售产品年度累计金额达到1,965.87万元,超出预计金额465.87万元,超出部分占南方制药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已超过0.5%。南方制药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23日才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你作为南方制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