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建南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2月,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议案,预计2025年向关联方四川某公司销售产品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2025年,你公司向四川某公司实际销售产品金额达2,406.01万元,其中,截至2025年9月30日,你公司向四川某公司销售产品年度累计金额达到1,965.87万元,超出预计金额465.87万元,超出部分占你公司2024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已超过0.5%。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23日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上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9月11日
